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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行业面临防火安全施工大考

2010/9/5

    近年来,我国由于建筑材料引起的火灾频频发生,特别是央视大楼、济南奥体中心、北大兵乓球馆和太钢厂房等特大火灾已引起*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等有关单位,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进行整合修订。日前,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不久就要报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屋面防水层提出了严格要求,对屋面防水未来的施工将产生哪些重要影响?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理事长朱冬青。
  现行防水标准没有阻燃性能要求
  记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中5.1.5条款称:“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屋面板的耐火*限不低于1.00h时,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且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对于其他情况,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您认为,此条款在执行层面会遇到哪些问题?
  朱冬青:《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出以后,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对该稿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研究,结合防水行业的现状和发展情况,向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机构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我们认为,此条文可以修改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屋面板的耐火*限不低于1.00h时,屋面板上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且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对于其他情况,屋面板上的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或者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防水材料的燃烧性能都达不到B2级,在*现行防水材料的*或行业标准中,也没有防水材料阻燃性能的要求,*也没有防水材料防火性能的试验方法和标准。因此,目前暂不宜将防水层的燃烧性能列入本规范。即使列入了也无法执行,缺少可操作性。现在还没有可替代的防水材料既具备条文的燃烧性能又能满足巨量的市场需求。实施后,将处于屋面工程无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水材料可选择的尴尬境地。建议立即加快制定相关防水材料的防火性能试验方法和标准,然后再列入本规范。
  屋面工程中的各个层次中,既包括防水层、保温层、承重层,也包括隔汽层、粘接剂和各种配件。屋面功能要求防水层必须有良好的延伸性、柔性和耐久性。因此,屋面各层次的材料全部由不燃材料组成是不现实的。但通过不燃材料和可燃材料的组合,可以构成不燃的屋面系统。
  对不同防水层应有不同规定
  记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附录规范D.0.9条款还规定:“屋顶的外保温系统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这一条存在什么问题?
  朱冬青:D.0.9条款说得太笼统太含糊,没有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应根据屋面工程的客观实际,对各类不同的屋面防水层或保温层如何满足防火要求提出具体的规定,编写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文。我们建议条文修改为:“屋顶的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且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2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3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4具有上人、行车等功能的屋顶,其防水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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